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九一巷十(現於台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2.5月間某日至│93年4月間某日起至│││93.4.19日止│同年7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458號、│93年毒偵字第663號│││663號、717號、718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33號│93年易字第479號││實│││││審├──────┼──────────┼──────────┤││判決日期│93.8.4│93.10.22│├─┼──────┼──────────┼──────────┤│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33號│93年易字第4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9.10│93.11.8│├─┴──────┼──────────┼──────────┤││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1166號│93年執字第1494號│└────────┴──────────┴──────────┘┌────────┬──────────┬──────────┐│罪名│共同連續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1.16日至同年││││6.29日共五次││├────────┼──────────┼──────────┤│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713、2021││││、3835號及94偵字39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391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3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7不得上訴││├─┴──────┼──────────┼──────────┤││苗栗地檢│││備註│94年執他字第717號即││││台中高分檢94執24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