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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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15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宇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宇辰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7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處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8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謀財,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及其竊盜之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數量,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均未扣案,亦未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4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商品

價值

(新臺幣)

1

111年10月28日下午2時47分許

保健食品2罐

1434元

2

111年10月30日下午6時5分許

保健食品1罐、電池1排

411元

3

111年11月2日下午3時43分許

雞胗調理包1盒

55元

4

111年11月13日下午3時42分許

保健食品1罐

799元

5

111年12月10日下午2時45分許

雞胗調理包1盒

55元

6

111年12月16日下午2時25分許

電池1排

122元

7

111年12月22日下午1時11分許

雞胗調理包1盒

55元

8

111年12月24日下午3時27分許

雞胗調理包1盒

55元

合計

2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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