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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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49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告 沈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46元,及其中新臺幣76,951元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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