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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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告 沈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646元,及其中新臺幣76,951元自民國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