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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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381號
原告 廖純吟
訴訟代理人 賴雨柔 律師
被告 徐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四樓房屋遷出,並將該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之父即訴外人 廖耀進 承租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嗣租期屆滿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繼續占用系爭房屋,屬無權占有,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返還,被告均置若罔聞。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庭陳稱:先前原告之父即訴外人廖耀進就系爭房屋係以賣為主,被告遂與廖耀進先簽訂租賃契約,被告並於108年8月間另給付新臺幣(下同)1,035,000元予廖耀進,惟廖耀進向被告表示系爭房屋係原告所有,廖耀進無法作主,故被告遂要求廖耀進返還上開金額,但廖耀進無法返還,故被告與廖耀進即簽訂第2份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08年12月5日起至上開金額扣抵租金完畢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之父即訴外人廖耀進承租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租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嗣租期屆滿後,被告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租賃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建物所有權狀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正。
㈡按原告以無權占有為原因,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爭執兩造間存有契約關係,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即應就其占有權源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房屋之現占有人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抗辯伊與廖耀進就系爭房屋簽訂租賃契約,因伊欲購買系爭房屋而預付103萬5元予廖耀進,嗣因買賣未成,而與廖耀進就系爭房屋簽訂第2份租約,以上開價金扣抵租金,伊為有權占用系爭房屋等語。準此,被告自應就其占有權源之存在,負舉證之責任。
㈢經查,證人廖耀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之前有跟你說要買這個房子嗎?)沒有。(問:被告有無給付103萬5仟元給你?)沒有。(問:這是原告的房子,當時是你出租給被告是嗎?)對。(問:為何當初你會出租房子給被告?如何訂定的租賃契約?)這個房子是我女兒委託我幫她處理,當時這個大樓有四棟,我是其中一棟的一戶,是總幹事介紹被告跟我承租房屋。(問:當時這個房子你有想要賣嗎?)沒有。(問:你自始就是要出租而已嗎?)是的,是總幹事直接來找我的。(問:你們訂的租賃契約只到108年年底而已,109年開始你們有再訂租賃契約的書面嗎?)他從108年9月開始就沒有給付房租,就一直欺騙我,他說他不方便,要我給他方便,後來他說年底他貨物賣出去就會給我租金,結果我年底跟他要,他又說他三月會有錢給我,就這樣一直拖延。」等語(見本院卷第115至117頁),足認被告與證人廖耀進固於108年間就系爭房屋簽訂租賃契約,惟系爭租賃契約迄至108年年底屆滿後,被告與廖耀進並未就系爭房屋再簽訂其他租賃契約,亦無給付廖耀進103萬5仟元之情事,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繼續占用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被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係有權占有系爭房屋,所辯自無可採。
㈣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既無法證明其占有系爭房屋,具有法律上正當權源存在,則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出,並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