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原   告  黃冠能
被   告 運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訴訟代理人  洪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訴訟,得由消費
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消費者
保護法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在dHSHOP網路購
物平台向被告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1,370元之HOMEDECO
R8鑽牆水平定位器乙件,因產品不良請求退款,惟遭被告以
產品經拆封一概不得退款為由拒絕,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
告1,3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經查,被告公司設在桃園
市○○區○○路○○號2樓,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佐;
原告係經由dHSHOP網路購物平台消費,而原告住所在臺北市
○○區○○○路○○○號,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消費關係發
生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審酌本件被告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
號2樓,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