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陳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3日,向原告公司申請購物分期,
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7,188元,約定自104年10月18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按月分
12期繳納,每月18日給付599元,惟自104年11月18日起被告即未
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6,589元未為給付,就此併附被告之繳款
明細以供稽查,並依契約購物分期約定條款第7條規定,自應繳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依契約第8
條第4款規定喪失期限利益。故被告尚欠原告6,589元及自104年
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
、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
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分期付
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