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須債權人「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且未提起本案訴訟者,始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2245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3萬4,093元之範圍內扣押查封在案,惟本件債權債務尚有爭執,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4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相對人係依據本院96年度促字第4889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之請求,而非假扣押事件,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45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