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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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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