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保時捷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森茂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法官鄭燕璘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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