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838,383,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6,973,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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