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838,383,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6,973,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宇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838,383,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6,973,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