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胡錦蘭 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而根據債務人陳述及所提財產相關資料記載,債務人為中度精神障礙及低收入戶,現無工作,與2名子女依賴低收入戶補助款維持基本生計,並無可供處分之財產。因此,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依前述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