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皇亞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張碧華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