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皇亞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緯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吳明修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