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北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被告 兵永信
林泯諒 林隆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