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唐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19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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