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弘一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未採信伊關於契約真意存在之主張,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判決採信,故裁判矛盾,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該判決核無就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黃崧嵐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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