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望德選任辯護人徐盛國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醫偵字第5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林劍輝 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法官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