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毅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4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10月2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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