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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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表人 鄭德勝 被告 黃健銘
蔡松波 林琨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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