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銘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112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銘岳前因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9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192號裁定駁回抗告,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觀執字第121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13頁至第15頁,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卷第81頁)。又被告是於民國110年7月22日22時48分許,在新竹縣芎林鄉文山路鄧雨賢公園前經警盤查,而將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自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窗外丟出,為警逮捕,並扣得上開毒品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雲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被告所有,且為違禁物無誤,故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往鑑驗所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送驗數量驗餘數量檢出結果保管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2.001公克(淨重)1.992公克(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4號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