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111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健選任辯護人林庭暘律師
陳志峯律師 高振格 律師(民國111年5月24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均應更正為「居留證號:AA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劉偉健之年籍資料「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居留證號:AA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誤載,自均應予以更正,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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