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47號聲請人 賴孟芬賴進財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財之繼承系統表。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之股票發行公司為何?並提出具有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公司印文之股票掛失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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