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41號原告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澤豐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證鑫油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