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23號原告金緣泰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一李新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