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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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94號原告乙○○
丙○○當事人(被告甲○○○○○○○○○○○等4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23,937元(原告乙○○請求之金額總計為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丙○○請求之金額總計為0000000元〈990213+0000000=0000000〉。原告2人合計請求總金額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