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48號聲請人 鄭芙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應為「鄭芙欣即伸吉企業社」?(票據受款人為伸吉企業社)如是,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通知人為鄭芙欣即伸吉企業社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並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鄭芙欣即伸吉企業社。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台」肯企業有限公司抑或「臺」肯企業有限公司?(如為「臺」,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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