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威智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4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