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惠霞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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