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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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 陳絲琦 自訴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被告 陳昭榮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被告 張妤蓁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昭榮、張妤蓁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昭榮任職於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高營業所(址設
高雄市○○區○○○路○○○號,下稱高都公司)擔任銷售營業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自訴人陳絲琦於民國103年12月間,透過經營汽車商行之友人即被告張妤蓁介紹,經由被告陳昭榮銷售向高都公司買受廠牌TOYOTA、型號RAV42.0EHi豪華型、顏色鐵灰色之自用小客車1部(嗣領牌為AMU-1992號,下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議定車輛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38,000元。詎被告陳昭榮、張妤蓁(下稱被告陳昭榮等2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利用被告張妤蓁名義以896,500元向高都公司買受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向自訴人陳絲琦超額收取價金計1,116,500元之方式,從中獲取車輛價差2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220000】;嗣又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故意未交付自訴人陳絲琦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件及贈品華航日本來回機票2張而侵占之。
㈡被告張妤蓁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利用承諾給付月息10
分利息且於3個月內還款之方式,向自訴人陳絲琦訛稱借款,先後於104年2月13日詐騙100,000元、104年2月14日詐騙50,000元、104年3月4日詐騙100,000元、104年3月10日詐騙50,000元、於104年5月13日詐騙100,000元,金額計400,000元,事後竟未依約還款;又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先於104年6月間某日前不詳時間,偽造發票人 張緩期 、金額200,000元、發票日104年2月13日;發票人 吳苙輔 、金額150,000元、發票日104年3月4日;發票人 孫美華 、金額250,000元、發票日104年4月23日本票原本各1紙(下稱張緩期等人本票3紙),嗣於自訴人陳絲琦於104年6月間某日催討款項時,向自訴人陳絲琦表示其遭張緩期等人積欠款項未還,而交付張緩期等人本票3紙影本與自訴人陳絲琦而行使之。因認自訴意旨㈠部分,被告陳昭榮等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自訴狀誤載為第335條第1項,業經自訴代理人當庭更正)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自訴意旨㈡部分,被告張妤蓁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201條第1項(自訴狀誤載為第301條第1項,業經自訴代理人當庭更正)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陳昭榮等2人涉犯上揭罪嫌,自訴意旨㈠部分,無非係以被告陳昭榮簽立之收據、高都公司函文暨汽車買賣契約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書暨核貸建議書、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廠配件查詢表、證人 鄭人榮 手寫配件資料、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TOYOTA2016年1月RAV4用品型錄等資料;訴意旨㈡部分,則係以被告張妤蓁簽發之本票影本、張緩期等人本票3紙影本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昭榮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銷售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自訴人陳絲琦;被告張妤蓁亦不否認介紹自訴人陳絲琦購買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向自訴人陳絲琦借款40萬元等情,然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被告陳昭榮辯稱:本件我是使用張妤蓁名義先幫陳絲琦向公司訂車,我跟陳絲琦約定好車輛價金就是1,038,000元,有包括一些非原廠車輛配件用品,但並未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另外收的78,500元是陳絲琦授權我辦理車輛領牌、保險、鍍膜美容費、升級隔熱紙等費用,贈品機票則是陳絲琦向我說為了感謝張妤蓁幫忙她辦理車輛貸款,請我直接拿給張妤蓁等語;被告張妤蓁則辯稱:我只是介紹陳絲琦買車,機票是陳絲琦說謝謝我幫忙辦理貸款要送我的,我跟陳絲琦總共借款50萬元,陸續都有在清償,並沒有交付張緩期等人本票3紙影本給陳絲琦等語。
五、經查:㈠自訴意旨㈠部分
1.本件買賣經過被告陳昭榮任職於高都公司擔任銷售營業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自訴人陳絲琦於103年12月間,透過經營汽車商行之友人即被告張妤蓁介紹,經由被告陳昭榮銷售向高都公司買受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議定車輛價金為1,038,000元,嗣被告陳昭榮向自訴人陳絲琦收取金額計1,116,500元,且並未交付自訴人陳絲琦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及贈品華航日本來回機票2張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昭榮、張妤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7號卷二〈下稱院二卷〉第109-113、114-116頁),並有被告陳昭榮簽立之收據、高都公司105年11月3日105高都字第1050000036號函暨檢附汽車買賣契約(買受人:陳絲琦)及發票、裕融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書暨檢附核貸建議書、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廠車輛配件用品查詢表、證人鄭人榮手寫配件資料、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7號卷一〈下稱院一卷〉第104、110-114、125-128、130、132-137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尚無從據此推論被告陳昭榮等2人有自訴人陳絲琦所指述之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犯行。
2.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買受人為自訴人陳絲琦①本件自訴人陳絲琦於103年12月間,與高都汽車公司簽訂汽
車買賣合約書,向高都公司購買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訴人陳絲琦再以自己之名義,另向裕融公司以購買新車為由申辦汽車貸款90萬元,實際撥付金額896,500元直接匯入高都公司合作金庫三民分行帳戶,且高都公司並有開立買受人名義為自訴人陳絲琦之統一發票等情,有高都公司105年11月3日105高都字第1050000036號函暨檢附汽車買賣契約(買受人:陳絲琦)及發票、裕融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書及核貸建議書在卷可稽(見院一卷第110-114頁),依本件買賣契約書之記載內容、貸款經過、統一發票等客觀事證,已足認定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買受人,確為自訴人陳絲琦無疑。
②至於自訴人陳絲琦所提出高都公司105年7月27日高顧字第
105010號函暨檢附汽車買賣契約(買受人:張妤蓁)固記載:該車輛為張妤蓁向公司訂車等語(見院一卷第108-109頁),然高都公司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白回覆該公司並無與被告張妤蓁簽訂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買賣契約書等語,有卷附高都公司106年8月9日106高都字第1060000051號函可考(見院二卷第6-10頁),應認此係被告陳昭榮與高都公司內部作業之問題,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實無從憑此遽論被告陳昭榮等2人有故意利用被告張妤蓁名義向高都公司買受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藉以使自訴人陳絲琦陷於錯誤之情。
3.被告陳昭榮與自訴人陳絲琦並未約定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安裝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
①觀諸自訴人陳絲琦與高都公司簽定之汽車買賣契約記載:「
〈標的物〉車名:RAV-4、車型:2.0EHi;〈配件用品安裝〉(空白)」等語(見院一卷第111頁);參以被告陳昭榮簽立之收據僅有記載:「本人陳絲琦欲購買Toyota車子(RAV4或Wish)一抬,先支付新台幣壹拾萬元訂金給陳昭榮先生(Toyota汽車業務人員)」等語(見院一卷第104頁),雙方既別無其他特殊約定,應認自訴人陳絲琦係經由被告陳昭榮銷售向高都公司購買車輛型號RAV-42.0EHi(即豪華型)之汽車。又高都公司所生產前揭型號車輛,並無安裝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乙節,有高都公司106年8月
9日106高都字第1060000051號函暨檢附RAV4車型配備價格表在卷可考(見院二卷第6-10頁),依本件卷內事證以觀,自無從認定雙方確有約定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安裝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
②至自訴人陳絲琦提出TOYOTA2016年1月RAV4用品型錄資料
,其中雖有記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配件用品項目,然亦明白載明此部分配件用品均係選配之精裝配備,而非豪華型車輛之標準配備,此觀該份型錄資料內容甚明(見院一卷第118-123頁),自不得憑此即謂TOYOTA廠牌車輛型號RAV-42.0
EHi之車輛均應有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而證人鄭人榮(即高都公司銷售業務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些配備跟原廠不一樣,是私下在外面裝的,RAV4影音仕樣車建議售價為106萬元,但一般客戶還會殺價,實際售價大概落在103至105萬元等語(見院二卷第100、104-105、107-108頁);證人 林柏宏 (即前高都公司銷售業務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DVD並非原廠裝設,此部分原廠不會負責維修,一般在農曆春節前買車也會有折扣等語(見院二卷第134、
138頁),固可認定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安裝設備並非原廠配件用品,自訴人陳絲琦或能於市場上以更便宜之價格買受配備較佳之車輛。然雙方並無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已如前述,而自由市場競爭下,亦無禁止被告陳昭榮以較高之價格販售商品之理,此觀證人鄭人榮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白證稱:如附件所示之車輛配件用品均是選配,2.0EHi豪華型只有標準配備,我不清楚陳絲琦跟陳昭榮如何約定的,車輛成交價是雙方約定,業代實際賺多少各憑本事等語(見院二卷第103、104〈反面〉、108頁)、證人林柏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些人買車只要買空車,不一定會選配原廠配備,車輛配件用品在不在原廠裝,要看客戶怎麼跟業務談,業務賺多少是自己跟客戶處理的等語甚明(見院二卷第138-139、141、143頁),別無其他積極事證,自無從憑此作為被告陳昭榮等2人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之不利認定。
4.被告陳昭榮辯稱另外收取辦理車輛領牌、保險等相關費用,尚與卷內事證相符①自訴人陳絲琦曾於103年12月11日親筆簽立委託授權書,內
容略以:「委託人因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購買TOYOTARAV-42.0EHi新車的相關手續,特委託高都汽車北高所銷售業務即授託人作為委託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委託人辦理相關事宜,對授託人在辦理購車訂單、保險、領牌上述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委託人均予以認可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恐口無憑,特例本委託授權書為證。授託人:陳昭榮、委託人陳絲琦」等語,有自訴人親簽委託授權書在卷可查(見院二卷第46頁),堪認被告陳昭榮辯稱自訴人陳絲琦授權其代為辦理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輛之領牌、保險等相關事宜,並非子虛。參以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事後確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登記,並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及甲式任意責任險,亦有安裝V-KOOL廠牌隔熱紙等情,有自訴人提出之兆豐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保單查詢資料、V-KOOL廠牌隔熱紙產品保證資料在卷可憑(見院一卷第115-117、131頁);另自訴人陳絲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車輛保險金額為35,899元等語(見院一卷第93〈反面〉頁),而自訴人陳絲琦與高都公司簽定之汽車買賣契約並未就前述車輛投保、領牌費用、配件用品安裝等事項另為約定,此觀卷附自訴人陳絲琦與高都公司簽定之汽車買賣契約內容甚明(見院一卷第111頁),應認被告陳昭榮辯稱其另收取78,500元是自訴人陳絲琦授權辦理車輛領牌、保險、鍍膜美容費、升級隔熱紙等費用,尚與卷內事證相符。
②自訴人陳絲琦雖提出基督鳥松教會週報(見院二卷第163頁
),主張其於103年12月11日晚間8時許參與教會活動,前揭委託授權書並非其親筆簽立,並聲請傳喚證人 蘇朝成 牧師到庭作證。然前揭委託授權書經本院送請鑑定結果為:「送鑑委託授權書上『陳絲琦』字跡,與收據及貴院歷次筆錄上陳絲琦簽名字跡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6年11月21日刑鑑字第1068006246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院二卷第86-88頁);再經自訴人陳絲琦聲請補充鑑定前述字跡之材質,鑑定結果為:「經鏡檢法及光譜影像比對儀鑑定,前述委託授權書原本上『陳絲琦』字跡,研判係以書寫工具書寫而成。」等情,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6年12月18日刑鑑字第1068020403號鑑定書可參(見院二卷第124-125頁);佐以自訴人陳絲琦於本院最後審理時更自承:委託授權書是我的字跡沒錯等語(見院二卷第161頁),應認前述委託授權書確為自訴人陳絲琦親筆簽立無訛,自無傳喚證人蘇朝成牧師到庭作證之必要。
5.被告陳昭榮等2人抗辯贈品華航機票係自訴人陳絲琦轉贈被告張妤蓁,尚與常情無違①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妤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我幫陳絲琦
辦理貸款90萬元,並沒有收取任何佣金,所以陳絲琦說要把機票送給我,我陪陳絲琦交車時,陳昭榮要把裝有贈品機票的信封陳絲琦,陳絲琦說直接拿給我就好了等語(見院一卷第11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昭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陳絲琦購車要辦理貸款時,我有跟陳絲琦說這件公司無法承作,後來是張妤蓁幫陳絲琦處理貸款,可能是這個原因,張妤蓁陪陳絲琦來交車時,陳絲琦請我把贈品機票直接拿給張妤蓁,說那是她要給張妤蓁的等語(見院一卷第109〈反面〉-115頁),核與自訴人陳絲琦提出裕融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書及核貸建議書記載:「新車免補無佣專案」等語相符(見院一卷第113頁),雙方證述內容一致,且與卷內事證互可勾稽,前揭證詞之憑信性已然甚高。
②參以自訴人陳絲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當時我很信任張妤蓁
,把她當作我的大姐姐信任,張妤蓁跟我介紹說陳昭榮的業績很好,會算我便宜又給我最好的東西,後來係委託張妤蓁向裕融公司辦理貸款等語(見院一卷第88〈反面〉頁、院二卷第160頁),自訴人陳絲琦於本件案發後並曾無擔保借款被告張妤蓁50萬元(詳下述),顯見自訴人陳絲琦於案發當時與被告張妤蓁交情匪淺,雙方金錢往來金額非低,且被告張妤蓁確有無償幫忙自訴人陳絲琦辦理車輛貸款,考量雙方往來情形、車輛貸款金額、贈品種類價值等情事,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認被告陳昭榮等2人抗辯贈品華航機票係自訴人陳絲琦轉贈被告張妤蓁,尚與常情無違。
6.綜上所述,依本件買賣經過以觀,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買受人確為自訴人陳絲琦,且被告陳昭榮與自訴人陳絲琦並未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其辯稱另外收取辦理車輛領牌、保險等相關費用,尚與卷證資料相符,被告陳昭榮等2人辯稱贈品華航機票係自訴人陳絲琦轉贈被告張妤蓁,亦與常情無違。
㈡自訴意旨㈡部分
1.被告張妤蓁於前揭時、地,向自訴人陳絲琦借貸40萬元,並取得上開款項等情,有被告張妤蓁簽發之本票影本在卷可參(見院一卷第151-152頁),且為被告張妤蓁所不爭(見院一卷第200-201頁),固堪認屬實。然被告張妤蓁係於上述期間向自訴人陳絲琦共計借貸500,000元,約定年息百分之
120,經雙方事後會算結果,僅餘138,184元尚未清償等情,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雄簡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院二卷第165-167頁),自訴人陳絲琦於本院審理時復自承:當初是借張妤蓁50萬元,後來就有還10萬元,所以主張詐欺40萬元等語(見院一卷第186頁),顯見本件被告張妤蓁確係向自訴人陳絲琦借款,且於事後亦有陸續返還款項,自無從僅憑被告張妤蓁未依約如期全數返還,進而推斷被告張妤蓁於借款之初即有預謀詐取金錢不為返還之不法所有意圖,佐以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自承:(借款)此部分不是我們主張的重點,成不成立由法院自行判斷等語甚明(見院一卷第31頁),更足件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妤蓁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之意。
2.自訴人陳絲琦雖主張被告張妤蓁事後對其提告重利告訴,顯見其借款之初即不欲返還,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據(見院一卷第155-157頁)。然被告張妤蓁於借款之初有無詐取金錢之不法所有意圖,此與其事後有無自認受害而提出重利告訴,係屬二事,並無事理上之必然關係,此觀自訴人陳絲琦於購買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亦認其權利受害而向被告陳昭榮等2人提出多項刑事告訴、自訴,當同此理。
3.自訴人陳絲琦另主張被告張妤蓁交付其偽造之張緩期等人本票3紙影本,雖提出張緩期等人本票3紙為憑(見院一卷第153-154頁),然此為被告張妤蓁所否認。而證人張緩期於另案偵查中證稱:這張本票不是我簽的,我也不認識張妤蓁等語(見院二卷第29頁);證人 吳笠輔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不認識張妤蓁,這張本票不是我簽的等語(見院二卷第98-99頁),自訴人 陳絲綺 全然未能舉證被告張妤蓁有何偽造、行使有價證券行為之行為,其指述全無補強證據,自無從為不利被告張妤蓁之認定。
4.末自訴人陳絲琦於本院審理時雖聲請傳喚證人孫美華到庭作證,然證人孫美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業據自訴人陳絲琦當庭捨棄前揭證據聲請之調查(見院二卷第147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現有之事證,自訴人陳絲琦及其自訴代理人之舉證,並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陳昭榮等2人確有前述自訴意旨㈠、㈡所指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偽造、行使有價證券之確信,使其證明力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陳昭榮等2人有何自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前述說明,本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諭知被告陳昭榮等2人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自訴人主張之原廠車輛配件用品┌─┬─────────┬───────────┬───────────┐│編│精裝配件│正廠選配用品│超值套餐配備││號││││├─┼─────────┼───────────┼───────────┤│1│升級防盜器(含速控││升級防盜器│││上鎖)│││├─┼─────────┼───────────┼───────────┤│2│前方停車雷達││前方停車雷達(不含顯示│││││器)│├─┼─────────┼───────────┼───────────┤│3│機械式隱藏排擋鎖││機械式隱藏排檔鎖│├─┼─────────┼───────────┼───────────┤│4│後視鏡遙控收納系統││後視鏡遙控收納系統│├─┼─────────┼───────────┼───────────┤│5│行車語音安全系統│││├─┼─────────┼───────────┼───────────┤│6│車門防撞警示燈│││├─┼─────────┼───────────┼───────────┤│7│7吋觸控DVD螢幕+衛│1.觸控式DVD影音主機觸│7吋全彩數位螢幕內含數│││星導航+數位電視+倒│控式衛星導航系統HD│位螢幕、DVD、NAVI、DTV│││車攝影系統+內建式│高畫質數位電視│、DVR、USB、藍芽、倒車│││行車紀錄器(廠牌CA│2.行車紀錄器│攝影鏡頭│││RMAX內含藍芽)│3.倒車影像輔助系統││├─┼─────────┼───────────┼───────────┤│8│LED後箱照明輔助燈│││├─┼─────────┼───────────┼───────────┤│9│LED車門門鑑踏板│4.LED車門門擋踏板│LED車門門踏板│├─┼─────────┼───────────┼───────────┤│10│防水置物墊│││├─┼─────────┼───────────┼───────────┤│11│高級車身隔熱紙(不│││││包含前檔)│││├─┼─────────┼───────────┼───────────┤│12│高級前檔專用隔熱紙││前檔專用隔熱紙│├─┼─────────┼───────────┼───────────┤│13││5.停車雷達(附開關及導│││││引面板)││├─┼─────────┼───────────┼───────────┤│14││6.HUP崁入式抬頭顯示器││├─┼─────────┼───────────┼───────────┤│15│││尋車防衛安全自動照明│││││系統│├─┼─────────┼───────────┼───────────┤│16│││四門晴雨窗│├─┴─────────┴───────────┴───────────┤│註:品質重疊之項目,應以最高品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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