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8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絲琦 自訴人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告 張妤蓁 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就共同被告張妤蓁另犯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7年4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