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騷擾
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犯罪事實欄第9行倒數8字均刪除
,改列:「以腳踢開大門,未經乙○○同意,闖入乙○○之
房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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