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盧福祥 複代理人 簡志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黃明展~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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