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