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正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正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龔正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1年度訴字第658號,編號2至3:101年度易字第81
3號,編號4:101年度簡字第5331號,編號5至6:101年度訴字第1302號,編號7至8:101年度訴字第458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6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4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業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