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崑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崑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劉崑山因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2、3部分,聲請書關於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案號、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案號、確定日期,均有誤載,應予更正),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庭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號││││││期│判決│期│├─┼────┼───┼────┼────┼─────┼───┼──┼───┤│1│違背安全│有期徒│101年3│101年度│本院101年│101年│同前│101年│││駕駛罪│刑6月│月10日│速偵字第│度交簡字第│4月10││5月1││││││1429號│1630號│日││日│├─┼────┼───┼────┼────┼─────┼───┼──┼───┤│2│違背安全│有期徒│101年3│101年度│本院101年│101年│同前│101年│││駕駛罪│刑8月│月13日│偵字第10│度交訴字第│8月16││9月10│├─┼────┼───┼────┤662、125│147號、101│日││日││3│肇事逃逸│有期徒│101年3│90號│年度交易字││││││罪│刑7月│月13日││第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