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二人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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