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