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請人 高永珍 即永珍企業社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羅英梅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慶工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銀中壢分│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捌萬元│AT三一六六0二││││ 陳純娥 │行│││三││├─┼─────────┼─────────┼───────────┼────────┼────────┼──┤│2│吉展機械有限公司梁│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陸萬捌仟貳佰伍拾│AQ0四一一二一││││信漢│行││元│六││├─┼─────────┼─────────┼───────────┼────────┼────────┼──┤│3│ 羅秀梅 │新竹商銀平鎮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貳萬元│AA三三一七二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