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宗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中簡字第4800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
104年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業工之生活狀況,除前敘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前科外,尚曾於97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079號為緩起訴處分,有上述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不知謹慎自持,此次為第三次再犯,顯見前所科處之刑均未能收警惕嚇阻之效,其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之情形下,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128號被告蔡宗翰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翰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8年12月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04年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7年6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至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之住處飲用啤酒,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牌照號碼M2N-827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行進間車身搖擺不定,為警發現而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於同日晚間11時2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試驗,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4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宗翰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如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