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李春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O-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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