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7年度訴字第472號、97年度花簡字第1404號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