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9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街○○○號)於民國98年8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