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三棧37之2號)行方不明,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加灣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處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