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PE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之入出境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服務站申請)。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