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請人乙○○
八組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及印鑑證明(需與聲請書狀印鑑相符)。
(三)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照片、通信信函及其信封(須提交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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