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89號聲請人乙○○
83巷相對人甲○○
83巷路10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具聲請人親自簽名、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以明聲請人真意(本件聲請狀含聲請人簽名、蓋章均係影本)。
(二)送達代收人姓名模糊不明無法辨識,請重新呈報,否則不生陳報效力。
二、上開事項若逾期未據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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