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千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號裁定關於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雷千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4月24日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裁定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部分,本院認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