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千弘上列被告雷千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4日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雷千弘關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2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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