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廖儷容 被告 張裕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