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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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晴陽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謝京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9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
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